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私立汇佳学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53886号 原告: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4号8层818室。 法定代表人:冒大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私立汇佳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157号。 法定代表人:***,总督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泰岳公司)诉被告北京市私立汇佳学校(以下简称汇佳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神州泰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汇佳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神州泰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汇佳学校:1.支付项目质保金191500元(计算方式:合同总款5%);2.支付违约金383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如下:2016年暑假,神州泰岳公司为被告进行中小学弱电项目改造工程施工,神州泰岳公司竖起内将设备全部安装并进行了首次验收。2018年2月8日,双方完成了二次验收,并于2018年8月8日签订编号为us-2018-35的《销售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项目二次验收合格两年后向买方支付合同总款5%即191500元人民币为项目质保金”。直到2020年2月8日(终验两年后),该项目并未发现质量问题,汇佳学校却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质保金,神州泰岳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催要,均无果。神州泰岳公司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第五条第2项、第八条第2项第(1)项,汇佳学校应向神州泰岳公司支付合同总价5%的质保金(即191500元)、支付违约金38300元,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229800元。故诉至法院。 汇佳学校答辩称,一、质保金付款条件未成就。汇佳学校与神州泰岳公司签署的《销售合同》第五条第2款约定:“项目最终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卖方按买方付款流程申请支付合同总款的95%即3638500元人民币大写叁佰陆拾叁万捌仟伍佰元整,买方压合同总款5%即1915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玖万壹仟伍佰元整为项目质保金,按项目二次验收合格起两年后支付卖方”。由此可见,质保金付款的前提条件为项目二次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后支付,本案中该项目至今未进行二次验收,故质保金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二、神州泰岳公司未执行付款流程。神州泰岳公司应当按照汇佳学校付款流程申请付款后,汇佳学校才予以支付相应款项,该付款流程至少包括付款申请书和发票,上述第一笔款项系按照该流程付款。汇佳学校至今未收到神州泰岳公司的质保金付款申请及发票,故无需支付该款项。三、汇佳学校无需支付违约金。如上所述,质保金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神州泰岳公司亦未向汇佳学校提交付款申请及发票,汇佳学校无需支付质保金,不构成违约,无需支付违约金。此外,《销售合同》第八条第2款第(1)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过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低违约金比例。四、本案诉讼费用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 2018年8月8日,汇佳学校(买方)与神州泰岳公司(卖方)签订《销售合同》,合同总价款383000元;付款方式为:分批付款,项目终验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卖方按买方付款流程申请支付合同总款的95%即3638500元,买方压合同总款5%即191500元为项目质保金,按项目二次验收合格起两年后支付卖方;合同第八条第2款第(1)项约定:买方逾期付款的,自逾期之日起30(含30日)内,每日须按逾期支付的款项金额的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卖方支付违约金,但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逾期支付款项金额的5%;逾期30天仍未付清货款的,买方须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同时,卖方保留解除本合同的权利;合同还对于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附件对于设备及价格清单进行了约定。 神州泰岳公司提交《设备确认单》,用以证明:2016年,神州泰岳公司将设备安装后进行首次验收,此次验收是按位置(楼)依次验收,由于双方之间有其他的项目供货合作,在2016年暑假的时候已经将案涉设备全部供货交接完成,合同系双方在2018年补签的。对此,汇佳学校称上述材料不能作为验收的依据,应该是工程在施工前就提供哪些具体施工内容双方的一个确认,而不是施工以后的验收单。 神州泰岳公司提交《建筑(装修、安装)工程验收单》,用以证明:2018年,双方针对部分设备进行变更,在变更的同时汇佳学校进行设备的确认和验收,此次为项目二次验收。汇佳学校于2018年8月支付到总合同价款的95%,系对项目完成终验的确认。从该时间段开始计算支付质保金两年的期限。由于该批设备于2016年已经开始供应,至今已经过去6年时间,汇佳学校的负责人都更换了几批,汇佳学校可以完全肯定在验收单上签字的人均是当时学校使用案涉设备这些各部门的负责人、主管等。 2018年8月17日,汇佳学校向神州泰岳公司支付款项2800000元;2018年8月23日,汇佳学校向神州泰岳公司支付款项400000元;2018年9月28日,汇佳学校向神州泰岳公司支付款项438500元。以上款项共计3638500元。神州泰岳公司共计向汇佳学校开具3638500元的增值税发票。 汇佳学校提交案涉《销售合同》,用以证明:1.二次验收合格两年后支付,这是质保金付款的条件,现本项目未经过二次验收,故质保金付款条件尚未成就;2.神州泰岳公司未提请付款,按照合同约定神州泰岳公司应按照汇佳学校付款流程申请付款,即提供付款申请书及发票,汇佳学校至今未收到前述材料,无需支付质保金。对此,神州泰岳公司陈述如下:1.该合同为设备供货合同,并不是施工合同,依照合同第六条第2款约定,设备交货时就是第一次验收,在设备安装调试工程验收上各部门主管的签字是第二次验收即终验。神州泰岳公司提交的证据已经可以充分证明两次验收已经完成,神州泰岳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的验收义务;2.根据合同中第五条第2款约定,汇佳学校支付95%的货款已经说明项目终验合格,也应当开始计算支付质保金两年的期限;3.约定申请支付流程仅是卖方申请95%总款的款项,对于支付质保金的条件是项目二次验收合格两年后,质保金的条件不受申请支付流程这一条件的约束,该设备在2018年3月已经完成终验,汇佳学校交付95%的货款是对终验合格的确认,至今为止已经远远超过两年,两年内设备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支付质保金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汇佳学校没有理由不支付该笔费用。 汇佳学校提交付款申请书及发票,用以证明:神州泰岳公司按照汇佳学校付款流程申请第一笔款项,神州泰岳公司未履行质保金付款流程,故汇佳学校无需支付质保金。 庭审中,汇佳学校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应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已经超过答辩期,故本院未予受理。 经询,汇佳学校称本案合同购买内容为做中小学教学楼等的弱电改造用到的材料设备由神州泰岳公司提供。神州泰岳公司称其公司负责供货及安装。汇佳学校称实际上神州泰岳公司把工程的一部分包给了实际工程人。神州泰岳公司称不是分包,需要找工程队。 关于神州泰岳公司提供设备目前情况,汇佳学校称2016年的时候没有签订合同,就开始进行施工,2018年快完工的时候补签了合同,安装完毕后也没有验收,安装完就放那了。神州泰岳公司称2016年做的,2018年完工,但是设备的现状是汇佳学校一直在使用,之所以不验收是为了拖着不给钱,但是我方认为两次验收均通过。 庭审中,汇佳学校称于2018年安装完毕。 关于2018年安装完毕之后设备是否使用,汇佳学校称后来是在使用中,但是合同里面没有提到汇佳学校说的验收条款,只是在第六条第2款约定了货到验收,花了几百万元的设备也不可能不用。 关于设备有无质量问题,汇佳学校称有一些质量问题,自己解决了,因为在双方发生纠纷后就不再来往了。 经询,是否向神州泰岳公司提出过质量异议,汇佳学校称没有,也没有要求履行质保,因为双方关系不好已经不再接触。神州泰岳公司称听说有些操作性事项打过电话,没有提出过质量异议。 关于神州泰岳公司何时提起申请验收,汇佳学校称签订销售合同的时候,销售合同是补签,也给了95%的款项,但是设备安装完毕后期还需要调试,二次验收神州泰岳公司也没有提起,也就这么放着,双方一直在处理另案的纠纷,神州泰岳公司一直没有申请过付款,也没有提供后续5%的发票。 关于发票的开具情况,神州泰岳公司称汇佳学校一直不给钱,沟通了好多次,汇佳学校不要发票,汇佳学校已经支付款项达95%,合同约定了项目终验合格付款流程到95%,如果汇佳学校不满意,怎么会支付95%的合同款,剩下的5%就是要的质保金,早就已经过去两年了,后续发票随时都可以开具。 关于质保期合同有无约定,神州泰岳公司称合同第五条第2款约定,二次验收就是终验;汇佳学校称二次验收合格后两年,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二次验收指的是哪些。 关于验收流程,汇佳学校称合同未约定;神州泰岳公司称两次验收,第一次验收是第六条第2款约定,所以提供了两张验收单,第二次验收就是项目终验,就是合同里面说的二次验收,第一次就是把设备送到现场汇佳学校清点、审核,安装完毕后第二次验收也叫终验。 神州泰岳公司称违约金依据合同第八条第2款约定,主张违约金38300元为质保金的20%。 以上事实有《销售合同》、转账凭证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可以认定神州泰岳公司与汇佳学校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方关系,并非汇佳学校所主张的建设工程合同,该买卖合同方成立且生效,各方应当严格遵守各自的义务。 合同约定“项目终验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卖方按买方付款流程申请支付合同总款的95%即3638500元人民币,买方压合同总款5%即191500元人民币为项目质保金,按项目二次验收合格起两年后支付卖方”,虽汇佳学校抗辩称项目并未进行二次验收,神州泰岳公司未按付款流程提出申请,但依据双方庭审中陈述,自设备2018年安装完毕后,汇佳学校一直使用至今且并未向神州泰岳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流程也并非针对质保金的支付,且付款为主义务,未开发票、未按流程申请等义务不得对抗主义务,故本院对于汇佳学校的该项抗辩事由不予采信。汇佳学校应向神州泰岳公司支付质保金191500元。 依据合同约定及款项支付情况,神州泰岳公司要求汇佳学校按照质保金191500元的20%,即38300元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私立汇佳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91500元; 二、北京市私立汇佳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8300元; 三、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三日内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向北京市私立汇佳学校开具发票。 如果北京市私立汇佳学校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7元、保全费1669元(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市私立汇佳学校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适用普通程序收费标准),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高增播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