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辖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3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审被告: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
法定代表人:冒大卫,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247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梁睿独任审理了本案。
**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或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北京公司与北京市私立汇佳学校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北京公司作为出卖人负责供应产品、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一审法院认定的“***在项目中所从事的弱电工程施工需符合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相应要求”根本不能直接推定得出“(故)本案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不存在***诉称的“弱电工程”。一审法院将作为买卖合同附随义务的“安装服务”,在未经实体审理情况下迳行认定为“弱电工程施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审判原则。***受雇提供安装作业服务的仅仅是86底盒、钢管和桥架,此三小项安装服务不能构成“弱电工程及其施工”完整工程内容。***并非买卖合同关系的出卖人,也不是安装服务的总承包人,其作为自然人不可能具有专业承包资质,本案也不存在弱电工程,***没有关于本案是建设工程项目的证据。二、一审法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成立的情况下径行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法院认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案由名称不符,将北京公司名称误写为神州永泰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公司与北京市私立汇佳学校签订有《私立汇佳采购合同框架协议》和《销售合同》,约定由北京公司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其中涉及施工的内容包括:3号宿舍楼的网络布线、网络视频监控、校园数字广播,1、2号楼的网络布线、网络视频监控、校园数字广播,艺术楼的网络布线、网络视频监控、信息发布系统、楼宇自控、校园数字广播、一卡通,实验楼与四间教育的网络布线、网络视频监控、信息发布系统、楼宇自控、楼园数字广播、一卡通,中学办公楼的网络布线、网络视频监控、楼宇自控、校园数字广播、一卡通、消防,小学礼堂空调楼控系统,小学琴心改造施工、冰球馆的网络视频监控、信息发布系统、校园数字广播、一卡通、网络布线等并有具体的明细,项目验收标准包括:《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验收规范(GB/T50312)》《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2010)》等。***为该项目提供了部分安装服务。因所安装施工内容需符合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相应要求,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因此本案应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一审法院审理。***与北京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系对相关设备进行安装施工,因此,不能依据北京公司和北京市私立汇佳学校之间的合同关系确定***主张权利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否存在挂靠、借用资质的情形,属于合同效力审查因素,不影响法律关系性质的定性。**的其他上诉理由是否成立均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梁 睿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任可娜
书 记 员  段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