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46480号
原告: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
法定代表人:冒大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琦,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静,北京京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泰岳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神州泰岳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琦与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11年3月29日。
二、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25417元,双方均同意以此作为本案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三、正常工作截止时间:2021年2月8日。
四、工资支付截止时间:2021年2月8日。
五、劳动合同解除时间:2021年2月8日。
六、仲裁请求:***以要求神州泰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七、仲裁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7797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神州泰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8339.8元;2、驳回***其他仲裁请求。神州泰岳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八、原告的诉讼请求:1、神州泰岳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8339.8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九、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神州泰岳公司向***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当今社会的竞争日益激烈而残酷,为谋求生存和发展、锐意创新,公司业务发生了重大变更,所处的行业和所需要的技术发生了重大的客观变化,这导致与您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您沟通不能就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达成一致。公司决定于2021年2月8日解除您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落款加盖神州泰岳公司公章,日期为2021年2月8日。***于当日签收。
原告主张及证据:神州泰岳公司主张解除理由为***任UI工程师,工作内容属于其公司子公司中科鼎富(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富公司)的业务单元,因中科鼎富公司迁到安徽,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公司与***协商调整工作岗位,2021年1年20日将***调整到新部门,但发现仍没有工作可以安排,故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就该主张,神州泰岳公司提交《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予以证明,该证明作出单位为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时间为2020年4月29日,内容为同意中科鼎富公司迁出至安徽省管辖。***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称其从事的工作曾经是中科鼎富公司项下的,但中科鼎富公司2020年4月29日被核准迁出,神州泰岳公司于2021年2月8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上并无关联性。
***主张,中科鼎富公司是否迁走与其无关,其仍从事设计界面、画图等工作,接受神州泰岳公司的工作安排,2021年1月20日神州泰岳公司将其调整至新部门,工作内容并未发生变更。就该主张,***提交与直属领导刘某的微信截图,其上显示:2021年1月20日,刘某发送:天宇,组织机构调整,你划到经营支撑中心信息化部,跟剑波一个团队,上级领导是王某,你现在提一个转部门的工单吧,岗位什么的都不变。***回复:好的。中科鼎富公司认可该微信截图的真实性认可,称刘传族系公司CTO助理兼应用产品研发部总监,但不认可关联性。
以上事项,双方有争议的为第九项,其余均无争议。
法院认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神州泰岳公司以“公司业务发生了重大变更,所处的行业和所需要的技术发生了重大的客观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沟通不能就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达成一致”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争议焦点即在于上述解除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对此,本院认为,首先,神州泰岳公司所提交的《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系行政机关针对中科鼎富公司迁出的核准,从该文件无法显示与***和神州泰岳公司之间劳动合同履行的关联性。其次,神州泰岳公司未举证证明与***就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进行沟通,神州泰岳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神州泰岳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神州泰岳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8339.8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8339.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耿 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校嘉
书记员 赵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