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5民初41944号
原告: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路28号万柳新贵大厦A座6层601室。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13号院北辰泰岳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王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玥,女,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芳,女,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裂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路28号万柳新贵大厦A座6层621室。
法定代表人:徐志勇,经理。
原告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泰岳公司)与被告北京裂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裂变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玥、姚建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裂变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裂变公司支付拖欠泰岳公司的房屋租金及物业费用共2634466.71元。2、判令裂变公司支付违约金90万元。3、判令裂变公司支付以25645.7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货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5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本判决书中的货币均为人民币)。事实和理由: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裂变公司一直在租用泰岳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大厦的第14层、第18层部分面积,双方为此签订如下协议:①在2017年1月1日签订了《租赁协议》,租赁期: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租赁区域:第14层1408至1410室,共352平米;②在2017年06月01日签订了《租赁协议》,租赁期:2017年06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租赁区域:第14层1408至1410室,共584平米;③在2018年01月01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2018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租赁区域:第18层1801至1803室,共584平米;2018年04月01日,双方另就2018年度房屋租赁面积变更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以上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所涉及租金及物业费用合计2608821元,租赁期满,裂变公司未曾支付过泰岳公司任何房屋租金及物业费用。经泰岳公司催缴,2019年4月9日,裂变公司向泰岳公司出具《支付租金承诺书》,承诺在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所欠租赁房屋费用。时至今日,裂变公司一直拖欠未予支付。另泰岳公司在2019年5月31日代裂变公司向上港(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裂变公司所租赁泰岳公司的第14层352平米租赁场所的物业费25645.71元,物业费期间:2017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时至今日,裂变公司亦迟迟未予支付。以上合计2634466.73元。鉴于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已超出本金好几倍,我方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估算,仅要求裂变公司支付违约金90万元。
裂变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泰岳公司提交泰岳公司(甲方)与裂变公司(乙方)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1日签署的《租赁协议》二份、《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协议》,上述合同显示:裂变公司从2017年1月1日开始从泰岳公司承租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大厦内的房屋,物业管理费由乙方直接支付给物业公司,双方多次续签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楼层和面积亦有变化。双方于2018年4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自2018年11月22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乙方将承租面积由717平米变更至79.8平米;乙方需在2018年4月1日前结清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泰岳公司提交裂变公司2019年4月9日出具的《支付租金承诺书》,内容为:致泰岳公司:我方确认拖欠贵公司自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房屋租金合计2608821元,上述欠款我方承诺在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逾期我方将按主合同约定应付租金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拖欠金额的3‰计算向贵公司支付违约金,同时贵公司有权解除主合同。
泰岳公司提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付款回单》、收费通知单、《物业费支付情况说明》,证明泰岳公司在2019年5月31日代裂变公司支付了2017年2月11日至2017年5月31日的物业费25645.71元。
泰岳公司提交《催款函》和邮寄底单,证明其向裂变公司催缴费用。
泰岳公司称,双方合同2018年12月31日到期,2019年4月泰岳公司签完《支付租金承诺书》后于2019年5月搬走。《支付租金承诺书》上盖有裂变公司公章,并有裂变公司实际负责人刘某签字。我方收回房屋后重新装修自己使用,不再继续出租。
庭审中,泰岳公司就其主张提供了证据予以证实,裂变公司未到庭进行质证。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意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相关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裂变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和物业费,已违反合同约定,泰岳公司要求裂变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租金和泰岳公司垫付物业费共计2634466.71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裂变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泰岳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裂变公司支付违约金,并主动减少违约金数额至90万元,泰岳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泰岳公司未举证证明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其再要求裂变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裂变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裂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和垫付物业费共计2634466.71元。
二、被告北京裂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0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76元,均由裂变公司负担(泰岳公司已预交,裂变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泰岳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宋培海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祝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