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中民初字第08122号
原告北京亚泰大诺粘合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将军坟村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
被告北京南北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11层01-08、12-15室。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
原告北京亚泰大诺粘合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南北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015年3月20日,原告北京亚泰大诺粘合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南北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北京亚泰大诺粘合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亚泰大诺粘合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南北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北京亚泰大诺粘合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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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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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