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5民初5881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万科城市花园云枫阁8门816号。
被申请人:倚世节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XXX号XXX幢XXX层。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倚世节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沪0115民初5881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倚世节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6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倚世节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62,5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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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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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