倚世节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与倚世节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70056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倚世节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倚世节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