倚世节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倚世节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山东鼎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30财保1号 申请人:倚世节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555号1幢6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7E9Y6X。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鼎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次邱镇政府驻地(镇政府北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3FDUXF1P。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倚世节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鼎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倚世节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31452元。申请人倚世节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3年1月4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倚世节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鼎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31452元。 申请费3677元,由申请人倚世节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