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东泰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诉临沂市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孙某某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临罗行初字第4号
原告临沂东泰建筑陶瓷有限公司。
被告临沂市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
原告临沂东泰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东泰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主父***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