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11民初1137号
原告:浙江邦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67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E0NRK1W。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雅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米阳智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新区京润大厦1911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AYNH819。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米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99号东软创业大厦A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9631999X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邦芒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米阳智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米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邦芒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