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苏0281民初3584号
原告:***,男,1985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九华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206FPN14,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胥江路426号六号楼二楼、八号楼二楼(C078工位)(集群登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5月6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江苏九华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华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于2022年6月29日独任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九华仙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经同学介绍,他为九华仙公司在江阴市××街道××路××区内的绿化工程种树,工作内容为:1、为九华仙公司清理之前种植后死亡的65株胸径15厘米的香樟树;2、由他采购65株胸径15厘米的香樟树进行补植;3、后期保养由他负责。2021年6月22日,他完成上述香樟树种植工作。2021年7月20日,九华仙公司及该公司负责人***出具工程款欠条1份,主要内容为:1、九华仙公司、***确认结欠他工程款78650元,其中,树木款78000元(1200元/株×65株);水车费用650元;2、九华仙公司、***承诺于2021年7月31日前付清所有工程款;如延迟付款,九华仙公司、***支付工程款20%的违约金,同时按逾期未付款项的2%计收每月违约金,直至工程款付清为止;3、双方如产生纠纷,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及其他损失,由债务人承担。因九华仙公司、***至今分文未付欠款,他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九华仙公司、***支付工程款78650元;2、九华仙公司、***支付违约金1573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865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月2%计算);3、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九华仙公司、***承担。
审理中,***将其第2项诉讼请求调整、明确为:九华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865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月2%计算)。
被告九华仙公司、***未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一:2021年6月,***为九华仙公司在江阴市××街道××路××区内的绿化工程种树,工作内容为:1、***为九华仙公司清理之前种植后死亡的65株胸径15厘米的香樟树;2、由***采购65株胸径15厘米的香樟树进行补植;3、后期保养由***负责。2021年6月22日,***完成上述树木清理及补植工作。2021年7月20日,九华仙公司及其负责人***出具工程款欠条1份,主要内容为:1、九华仙公司、***对上述***所做工作内容予以确认;2、九华仙公司、***确认结欠***工程款78650元,其中,树木款78000元(1200元/株×65株);水车费用650元;3、九华仙公司、***承诺于2021年7月31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如延迟付款,九华仙公司、***支付工程款20%的违约金,同时按逾期未付款项的2%计收每月违约金,直至工程款付清为止;4、双方如产生纠纷,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及其他损失,由债务人承担。因九华仙公司、***至今分文未付工程欠款,***催要无着,于2022年3月25日将九华仙公司、***诉至本院。
查明二:为本案诉讼,***与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3月15日签订委托律师代理协议1份,委托该所指派律师提供诉讼服务,***支付了律师费12000元。
查明三:***提起本案诉讼后,申请本院对九华仙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其支付了保全保险费500元。
查明四:案涉工程款欠条出具后,***曾多次通过手机短信向***催要欠款,***多次承诺付款,但均未按约付款,如2021年6月23日,***说“罗老板,这个换苗补苗做好也有段时间了,今天月底了,我想问问这个钱什么时候能结一下,总共65棵×1200元/棵=78000元,水车浇水一天650元”,***回复“这周一定给你,你放心好了,我现在不方便接电话”;2021年7月初,***说“罗总,今天星期六了,钱能打过来?”***回复“上午刚和项目经理谈好了,工程款他没有打到公司,周一打过来就给你,你把账号发我,我跟财务一下”。
查明五:审理中,***表示:1、其与九华仙公司存在香樟树种植承揽合同关系;2、***在工程款欠条上的签字行为构成债务加入,故***应与九华仙公司共同向他承担付款责任。
上述事实,有工程款欠条、手机短信记录、委托律师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保全保险费发票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九华仙公司、***经本案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主张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予以抗辩和质证,怠于行使自己的诉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院中,九华仙公司结欠***工程款78650元,有其出具的工程款欠条为凭,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九华仙公司未能按约及时付清工程款是纠纷产生的原因,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给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之责。***在工程款欠条中作为欠款人签字,构成债务加入,应对案涉工程款与九华仙公司向***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对***主张的律师费12000元,因双方在工程款欠条中已对律师费的承担予以明确约定,且该金额符合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对***主张的保全保险费500元,因双方对该款的承担并未明确约定,故***要求九华仙公司、***予以承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苏九华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工程款78650元及该款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月2%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江苏九华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律师费12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3580元(***已预交),由江苏九华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