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0281执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江苏九华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206FPN14,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胥江路426号六号楼二楼、八号楼二楼C078工位。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6日生,住昆山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九华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281民初3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江苏九华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支付***工程款7865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江苏九华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支付***律师费12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58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至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3年1月4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7155元,扣缴执行费1313元后,剩余案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江苏九华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3年1月4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九华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苏UX××**的车辆、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苏E3××**的车辆,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扣押到案,本院已委托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查封上述车辆(2025年1月10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本院通过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江苏九华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房地产等不动产信息;
4、本院分别委托苏州市昆山市人民法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告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95543元,已执行到位77155元,剩余18388元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扣缴执行费后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实际扣押到案,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281民初3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