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7民初3309号
原告:***,女,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
被告:西安近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泾渭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98391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近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戈 超
审判员 宋 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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