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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西安近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17民初912号   原告:西安近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址: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实习),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眉县,身份证号。 原告西安近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22日、2021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西安近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500元;2、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8日被告入职原告处工作,担任司炉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3500元,并为被告办理了社保缴纳手续。2020年度,原告发现被告未按照规定在岗上班,同时在年度审查中发现被告所提供的特种设备操作证件无法在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系统中查询到,确认该证件为假证,原告据此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后被告申请仲裁,2021年1月15日高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作出裁决书。原告认为裁决书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裁决的第二项、第四项明显有误,应予改判,理由:一、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5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正式入职时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也为被告缴纳了社保,若双方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也无法为被告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但由于原告的人事档案保管问题,在仲裁阶段暂未找到被告的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作为劳动者不诚实信用,隐瞒客观事实,通过仲裁程序非法索要双倍工资,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在未查明客观事实基础上做出的裁决显属错误。二、原告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未查明事实,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500元错误。1、被告入职时,向原告提供其特种设备从业资格证,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再结合被告相关从业经历,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但原告在年检时,发现其提供的司炉特种作业资格证无法在国家规定的信息平台进行查实,被告对此未能进行有效解释说明,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告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伪造资格证书,骗取原告信任,使原告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合同。2、被告在2013年至2019年间多次与前用人单位因劳动争议发生诉讼,诉讼中的前用人单位均与其向原告提供的工作经历不符,被告隐瞒该工作简历,存在工作经历造假,根据原告公司规定,员工入职时隐瞒个人病史或提供虚假材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3、原告依照法定程序向被告送达了《辞退通知》,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属合法解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请我不予认可,原告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我双倍工资,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9年10月28日入职原告公司,担任司炉工,月工资为3500元,扣除社保个人承担部分,实际发放2960.83元。2020年11月23日,原告公司向被告下发的《辞退通知》载明:“***:近期我公司在接受上级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你未按规定在岗上班。该行为严重违反《西安近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第十六条十一项之规定:违反工作制度、工作流程或操作规范,造成一般安全、责任事故或未遂安全事故,给公司声誉或利益造成损害。同时,近期公司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排查中,发现你所持有的司炉工操作资格证复审记录无法在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查实,初步判定为假证。根据《西安近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项之规定,入职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现决定自2020年11月23日起解除公司与你的劳动关系;请您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到公司综合管理部(联系人:赵亚娟,联系电话:8603XXXX)办理如下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后果自负。1、办理相关离职手续。2、转移社保关系。”同日,被告微信收到原告解除通知。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辞退通知》、微信记录、工资流水表、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诉称已签订劳动合同,因故未找到,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辩称,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500元。原告以被告未按照规定在岗上班,违反公司制度,且提交虚假司炉工操作资格证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工资流水记录,已每月按期足额发放被告工资,及特种设备从业人员查询记录显示,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属于合法辞退,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共计10500元。被告在仲裁中申请的加班工资,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仲裁中申请的支付防暑降温费1185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仲裁中申请的同工同酬差额工资9600元,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仲裁中申请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仲裁中申请的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35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仲裁中申请的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413元,本院认为,按照规定被告于2020年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五天,2020年2月原告将其全体员工假期延长至2020年3月1日,假期期间为被告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其后原告也按时足额为被告发放工资至11月,故本院不支持被告年休假工资的诉请。被告仲裁中申请的支付从2020年11月23日起至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院认为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且已为被告办理了社保关系转移,故被告的该项申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仲裁中申请的支付其2020年年终奖,本院认为年终奖属于企业根据其年度效益自主决定发放**,且被告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当年原告实际发放了年终奖,故该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西安近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10月28日至2020年11月23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西安近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500元; 三、原告西安近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防暑降温费790元; 四、原告西安近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050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  迪 审  判  员    曹  丹 审  判  员    张  青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