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2253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5月3日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9年11月20日生,住陕西省乾县。
被告:西安近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安近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4796元,本院退付2398元。
审 判 长 曹 丹
审 判 员 张 青
审 判 员 宋 迪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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