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近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西安近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2253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5月3日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9年11月20日生,住陕西省乾县。 被告:西安近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安近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4796元,本院退付2398元。   审   判   长      曹  丹 审   判   员      张  青 审   判   员      宋  迪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