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

广州加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783民初8947号 原告:广州加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桥南街南堤西路11号自编C座601房135-13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广东期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万盛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横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加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冠公司)与被告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店影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原告50万元投标保证金及支付利息(以50万元作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9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9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加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横店影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查明认定,2018年8月9日,被告在网上公开发布横店影视城梦外滩景区园建景观工程的项目(以下简称涉案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第一章第3.1条约定:招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条约定:投标人资质条件投标人具有独立当事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第3.5.1条投标保证金50万元,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中汇出。第4.1.2条投标文件在2018年8月22日9时前不得开启。第5.2条开标程序:①密封情况检查:由招标管理单位、监察部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②开标顺序:按现场抽签确定顺序;③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逐一开户标书和开标审查。开标会议上审查投标文件的内容约定:①提交的投标文件份数是否符合投标人须知第3.7.5条;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符合本投标文件所述的规定;③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方式、额度、交纳时间是否符合投标人须知第3.5.1条要求;④投标文件响应程度。㈢投标文件中的第3.5.4条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⑴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⑵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或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⑶投标人有串标、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投标截止时间内,原告、河南隆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云公司)及杭州金锄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参与该招标项目。原告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于2018年8月20日通过其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向被告指定账户转入50万元投标保证金。2018年8月22日,原告及隆云公司等8家单位参与投标,被告在开标现场发现原告及隆云公司投标文件存在诸多类同的情况,评标小组即通知原告及隆云公司参加投标人员当场进行核实,并对整个过程全程进行了录音。被告发现原告的投标文件与隆云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诸多类同,多个项目报价相同,还出现两处完全一致的漏项。最终被告认定:1.案涉工程中苏州河及外滩公园区域措施项目清单中存在相同两处漏项;2.多个项目报价相同。据此被告认定原告及隆云公司存在串标行为。后通过评标,案涉工程确定由杭州金锄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嗣后,被告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了案涉工程招标过程中原告和隆云公司串标行为的处理意见,根据招标法及招标文件规定,招标小组讨论并报领导批准后决定对原告和隆云公司两家单位作如下处理:1.没收投标保证金50万元;2.三年内不得参加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所有招标项目。原告收到上述通知后即与被告沟通,并去函说明不存在串标行为。但原、被告至今沟通无果,被告至今分文未退还原告保证金。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横店影视城梦外滩景区园建景观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关于对梦外滩景区园建景观工程招标项目串标行为的处理意见》、《复函》,以及被告提供的隆云公司投标文件、梦外滩园建景观招标会议录音记录及文字整理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原、被告一致确认本案的争议点为:一、原告与案外人隆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串通投标的事实。二、如果原告与案外人隆云公司存在串标的事实,被告是否有权直接没收原告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关于争议点一,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与隆云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确实存在诸多相同之处,特别是出现了两处完全相同的漏项的事实,以及隆云公司在被告要求解释时也承认投标文件系下方想挂靠其公司资质进行参与招标的施工队所做的标书的事实,结合原告对此也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隆云公司不存在串标的情况下,本院对被告主张的原告与隆云公司存在串标行为的事实,予以认定。 关于争议点二,本院认为,因招标是一种邀约邀请,即一旦投标,则默认为投标人应遵守招标文件的约定。本案中,被告的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投标人有串标、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时,招标人可以对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原告参与投标,其即应当遵守招标文件的约定。同时,根据本院上述分析认证意见已认定原告与隆云公司之间存在串标行为,被告据此作出没收原告的投标保证金,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与隆云公司串通参与被告对案涉工程的投标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参与投标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对被告发布的招标文件一种认可,原、被告双方均应受招标文件的约束。故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被告有权没收原告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诉请,不符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加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加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PAGE*ArabicDash?-2-? ?PAGE*ArabicDas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