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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横店某有限公司;杭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783民初9706号 原告:浙江横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横店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5年7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被告杭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原告浙江横店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横店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合作推广费72210元;2.判令被告以7221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倍的标准支付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3月1日,被告与东阳市横店某有限公司签订《XXX2010年全年联合旅游推广合同》,约定东阳市横店某有限公司向被告方支付合作推广费,委托被告方进行东阳市横店某有限公司旅游业务的宣传与销售。合同签订后,东阳市横店某有限公司按约定支付第一笔款项9万元,但被告方未按约定提供发票及广告发布资料。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东阳市横店某有限公司于2013年年初扣回被告方2012年返利及专线补贴款17790元,经核算,被告方还应返还东阳市横店某有限公司合作推广费72210元。如今,东阳市横店某有限公司已依法申请注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程序,原告浙江横店某有限公司依法承继东阳市横店某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因此,被告理应向原告返还合作推广费72210元。截至目前,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拒不归还欠款,且现已无法联系被告公司。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理,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0年3月1日,东阳市横店某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杭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丙方)签订《XXX2010年全年联合旅游推广合同》一份,约定委托被告进行旅游业务的宣传与销售,合同载明:甲方委托被告作为北京市场的宣传及销售平台;2010年合作推广费用甲方承担20万元,合同签订后30日内第一期甲方向丙方支付9万元,用于2010年市场启动宣传费用;甲、乙两方委托丙方涉及的所有宣传品(包括报纸、广播、电视等)的发布稿均需征得甲、乙两方审核同意方可发布,如丙方未按三方约定的发布时间及版位、版面刊发相关宣传内容甲、乙两方将不承担此次发布费用(甲、乙两共同认可更改的情况除外)。东阳市横店某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4日向被告银行账户支付9万元,并备注用途为广告费。后被告未按约提供发票及广告发布资料,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东阳市横店某有限公司于2013年扣除了与被告往来的其他项目2012年返利及专线补贴款17790元。 东阳市横店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注销,东阳某有限公司为持股比例100%的股东,于2024年11月16日作出《债权债务承继承诺书》,承诺自愿全面继承东阳市横店某有限公司在其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无论该债务是否已在诉讼程序中、是否已被披露或是否已到期。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债权债务承继承诺书》、东阳市横店某有限公司注销信息、《XXX2010年全年联合旅游推广合同》、《已付款凭证》、《0008号财务凭证及0026号财务凭证》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返还原告支付的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未约定资金占用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标准无依据,本院依法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横店某有限公司7221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72210元为基数从2025年7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横店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5元,公告费据实计算,由被告杭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