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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四川恒富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3民初12510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恒富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260号天地人和达州书城1幢6-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 法定代表人:程并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万盛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横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四川恒富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玻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玻 二○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