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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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3民初12510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恒富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260号天地人和达州书城1幢6-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
法定代表人:程并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万盛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横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四川恒富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玻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玻
二○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