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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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3民初8001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桥南街南堤西路11号自编C座601房135-13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万盛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州******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