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3民初8001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桥南街南堤西路11号自编C座601房135-13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万盛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州******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