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2民初7614号
起诉人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向阳路1211号1号楼9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收到起诉人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诉三洲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洲集团有限公司偿还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本金488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20年8月27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实际计算至三洲集团有限公司付清全部货款止);2、判令三洲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等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019年7月11日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乙方)与三洲集团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在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甲方三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浙江省乐清三洲科贸工业园,起诉人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亦无证据证明三洲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上城区辖区,故上述管辖约定无效。起诉人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上城区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