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1614号
原告:保定市***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锦绣街677号3号通用厂房2-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熙,河北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保定市***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保定市***电气有限公司以被告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洋
书 记 员 常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