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3民初1951号
原告: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高新技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政勋,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君,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刚,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永福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化觉乡**煤矿,营业场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化觉乡前顺村。
负责人:贾国洪。
原告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永福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化觉乡**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38元,由原告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姚晓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哲
书 记 员 武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