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

陕西银河建旭电力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6151001476。
法定代表人:赵成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银河建旭电力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WKT5J2N。
法定代表人:冯新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银河建旭电力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7民初39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经在车管、房管、银行等部门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轮候冻结,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查控、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尚有案款205800元、案件受理费228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玉龙
审 判 员 张 亮
审 判 员 岳锐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森
书 记 员 王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