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311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东侯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桂林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良丰农场度假村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桂0311民初2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义务,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贷款788883.96元及违约金305612.07元(该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4月2日,之后产生的违约金以788883.9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工商、土地、房产、银行、银行金融理财产品、公积金、车辆等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在另案中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正在进行资产清算和评估,待后续清算评估结束再予以处理为宜。本院在保留原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所有权利上,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另行恢复强制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桂0311执2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肖 雄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