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7361号
申请人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东侯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280350346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东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毅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滨社区N26***路2021号**滨海大厦B座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85036E。
法定代表人段青山。
申请人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毅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毅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9462.63元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作出(2022)粤0306民初215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毅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9462.63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中国银行深圳鹏龙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7562********)存款已足额冻结309462.63元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其余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毅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城支行的银行存款309462.63元(账号:×××92)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毅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9462.63元(账号:×××28)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