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2)粤07执保107号 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7民终2458-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执行,相关办理事项如下: 本院发函委托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协助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南路支行开立的账号为4305********账户内存款6782198.4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2023年8月29日止;同日解除上述银行账户内存款7426998.40元的冻结[原冻结案号: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21)粤0705执保1270号]。 上述财产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由申请人承担自动解除冻结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联系人:***、余助理联系电话:0750-393××××、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