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02民初5336号
原告: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李荣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杰,广东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潘海洪。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
负责人:李世兴。
原告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蒙鹏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