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05执68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七堡工贸城南区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408435058。
法定代表人:李荣合。
申请执行人: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东侯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280350346Q。
法定代表人:李荣合。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江门市新会电气控制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东侯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194132959E。
法定代表人:李荣合。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自动化有限公司、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江门市新会电气控制设备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责令退赔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粤0705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退赔人民币69400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705执68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丘国汉
审判员 李毅明
审判员 吴文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雁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