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翔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1958号之一
原告: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东侯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280350346Q。
法定代表人:李荣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杰,广东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翔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德安路6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78423647。
法定代表人:黄颖凡。
原告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翔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49.41元,财产保全费1419.71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毅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雯婷
书 记 员 冼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