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6974号
申请人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东侯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280350346Q。
法定代表人李荣合,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伟杰,广东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毅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滨社区N26区海秀路2021号荣超滨海大厦B座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85036E。
法定代表人段青山。
申请人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毅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编立案号(2022)粤0306民初21531号。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毅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9462.63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毅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9462.63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龙美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瑞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