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5民初4055号
原告: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46Q。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杰,广东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江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兴宁市东莞XX工业园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40934Y。
法定代表人:胡某1。
被告:广东江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福禧大厦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81MA4XA10D8U。
法定代表人:胡某2。
原告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江河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江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83.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聂武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雯婷
书 记 员 冼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