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新皓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华新皓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辽0114执479号 ***、沈阳华新皓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114民初16036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告沈阳华新皓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合作款83,581元,以41790.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4倍计算利息;以41790.5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4倍计算利息; 二、被告沈阳华新皓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合作款57200元,以23,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4倍计算利息;以33,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4倍计算利息;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特此通知。 执行员  :** 书记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 本院地址: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210号邮编:110141 联系人:**联系电话:8583****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