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1339号
申请人:泰州江山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338954717N,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九龙台商工业园区世纪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盐城和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669635796G,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北、龙乘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泰州江山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和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8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和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泰州江山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葛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