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江山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泰州江山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盐城和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1339号之二 原告:泰州江山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338954717N),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九龙台商工业园区世纪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和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669635796G),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西区世纪大道北、龙乘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泰州江山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和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受理。2023年5月5日,原告泰州江山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江山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63元,减半收取1033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331.5元,由原告泰州江山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葛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