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新坐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新坐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昌江黎族自治县叉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琼97民终36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新坐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东一路10号海阔天空国瑞城(铂仕苑)1#住宅楼6层1-6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稻中茂(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昌江黎族自治县叉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叉河镇海榆西线225国道2号。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新坐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坐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昌江黎族自治县叉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叉河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琼9026民初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新坐标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琼9026民初682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原审判决第二项不当,应予撤销,理由如下:1、案涉项目多年未能竣工验收的责任在于被上诉人,上诉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案涉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关键原因是被上诉人没有处理好项目的征地问题,从而造成项目无法推进下去。众所周知,土地或征地是农田水利设施项目推进的主要合同履行要素与条件,而处理并解决征地问题,肯定且毫无疑问是被上诉人政府的职责。同时,案涉合同之“专用合同条款”中2.3.2之(1)也约定“发包人提供工程范围内永久和临时用地”,则解决征地问题也系被上诉人政府主要的合同义务,作为施工方的上诉人既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解决案涉项目的证地问题。因此,将案涉项目因土地问题而无法建设、开展下去的原因归责于上诉人建设方是不公平、不客观、不正确的。上诉人建设方自签订案涉项目施工合同以来,尽力尽职地按被上诉人政府的要求做好各项施工工作,但当案涉项目需进一步开展时,因涉及到项目的扩展需征用农民土地的问题时,被上诉人却在征用土地问题上面无所作为,从而造成案涉项目不得不停工待建。案涉项目多年未能竣工验收,责任完全在于被上诉人政府方面,违约责任在于被上诉人,而不是在于上诉人建设方,故上诉人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原审判决无视项目多年未能竣工验收的责任在于被上诉人这一事实,导致错误判决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2、原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本案中,案涉项目的征地系被上诉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既然被上诉人认为其已履行了案涉项目的征地义务,则依据《民事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应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即被上诉人)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审判决却将该项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系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上诉人已有新的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停工系因被上诉人未能处理征地纠纷而导致,案涉工程停工的责任在于被上诉人。 叉河镇政府辩称,本案涉案工程是全镇民生工程,涉及的村落众多,所以并不存在上诉人所称的出现土地纠纷导致施工无法继续进行。关于上诉人新提交的证据也仅仅是日记,施工过程中确实有一两天村民阻挠施工,但并不影响整个项目进行,且也不是所有村均出现该情况,所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叉河镇政府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叉河镇政府与新坐标公司签订的《昌江县2016年度新增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县县项目(叉河镇)施工合同书》于起诉之日解除;2.判令新坐标公司向叉河镇政府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678755.17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新坐标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新坐标公司中标昌江县2016年度新增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县项目(叉河镇)后,与叉河镇政府于2016年10月11日签订《施工合同书》,约定施工内容按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干斗渠3条,总长2.438Km;斗渠1条,总长0.492Km;农渠78条,总长21.387Km;支沟1条,总长0.869Km;斗沟2条,总长1.985Km;农沟2条,总长0.54Km;田间道60条,总长22.104Km。工程价款为13575103.40元;计划工期为180日历天。合同还约定,承包人工期延误,逾期一个月内按合同总价款2%承担违约金;逾期2个月内按合同总价款3%承担违约金;逾期3个月内按合同总价5%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新坐标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叉河镇政府也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新坐标公司未完成案涉工程的建设,且案涉的工程项目于2017年底停工。案涉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也曾于2018年3月3日、2018年7月2日分别发函通知责令新坐标公司进场施工。案涉项目自停工后一直未继续施工。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一是关于《施工合同书》应否解除的问题;二是关于新坐标公司应否向叉河镇政府支付违约金668755.17元的问题。 关于《施工合同书》应否解除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施工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新坐标公司与叉河镇政府均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叉河镇政府依照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履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义务,而新坐标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完成案涉工程的建设,并于2017年底停工至今,期间经项目监理单位函告复工,仍未复工建设,导致案涉工程一直未能竣工,故新坐标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叉河镇政府起诉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书》,新坐标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也明确表示同意解除合同。因此,可确认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书》于2023年8月14日解除。 关于新坐标公司应否向叉河镇政府支付违约金678755.17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叉河镇政府与新坐标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新坐标公司)工期延误,逾期一个月内按合同总价款2%承担违约金;逾期2个月内按合同总价款3%承担违约金;逾期3个月内按合同总价5%承担违约金。新坐标公司自2016年10月11日签订合同后就进场施工,没有在180日历天完成案涉工程的建设,逾期竣工至今已有五年多之久,同时未完成的工程量约达三分之一左右,导致案涉项目不能按照预定的目标使用,给叉河镇政府造成重大损失。故叉河镇政府请求新坐标公司按工程合同总价款5%支付违约金的678755.17元(13575103.40元×5%)主张,予以支持。关于新坐标公司提出造成停工的原因系叉河镇政府未完成案涉项目的征地,无法提供施工的工作面所致,但新坐标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新坐标公司的抗辩主张不成立,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1、叉河镇政府与新坐标公司签订的《昌江县2016年度新增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县县项目(叉河镇)施工合同书》于2023年8月14日解除;2、新坐标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叉河镇政府支付违约金678755.1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88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294元,由新坐标公司负担;退还叉河镇政府多预缴的诉讼费14106元。 本院二审期间,新坐标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监理日记(12页)》,以证明案涉土地因存在征地纠纷导致村民阻工,案涉工程停工原因系叉河镇政府未完成征地,无法提供施工的工作面所致,涉案工程系于2017年初停工。叉河镇政府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和证明内容不予认可,主张施工中仅有12天出现纠纷且并不是项目停工12天,而是十多个村分别出现一天或两天的情况,新坐标公司也没有提供完整的监理日记证明出现纠纷当天前后两天的情况,且整个施工过程,新坐标公司也没有对土地征地问题提出过任何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可证实新坐标公司施工部分标段工程中,确有部分施工点存在遭遇村民阻碍施工,但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案涉工程停工原因系叉河镇政府未完成征地,无法提供施工的工作面所致。 二审另查明,新坐标公司施工中,自2017年3月6日至2018年11月14日期间,部分零星施工点遇到村民因土地征地问题阻挠施工,停工待解决。上诉人停工退场后,案涉工程现状是荒废且没有人维护。 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新坐标公司是否违约停工,应否向叉河镇政府支付违约金668755.17元。 本案中,经审理查明,新坐标公司自2017年停工至今,没有恢复施工,造成涉案民生工程至今未完工交付使用,工程荒废无法发挥农田灌溉作用,致使叉河镇政府遭受损失。根据合同约定,新坐标公司应向叉河镇政府支付合同约定价款的5%违约金。一审判决新坐标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5%违约金的678755.17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新坐标公司上诉称是因叉河镇政府违约,没有解决征地纠纷问题,村民阻挠施工,导致其停工。本院认为,新坐标公司提供的《监理日记》仅能反映其施工过程中,部分零星施工点存在遭到村民阻挠施工情形,但这并不影响整个工程的其他标段的施工。监理公司记载的《监理日记》载明的村民因征地纠纷,待工解决后,征地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如未解决,施工方是否向发包方反映,要求发包方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均无相关证据证实。且监理公司在发现工程施工遭遇村民阻挠施工情况下,亦先后两次向施工方新坐标公司发通知,要求新坐标公司进场施工,加快施工进度。综上可见,零星施工点遭遇村民阻挠施工并不是造成新坐标公司全面停工的主要原因,新坐标公司自身亦存在过错导致工程停工,造成叉河镇政府损失。对新坐标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新坐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8元,由上诉人海南新坐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