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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陕0112民初31885号 原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31414.47元、返还履约保证金30万元;2.请求被告***有限公司返还谈判保证金20000元,保证金占用费7100元,合计21700元,并从2023年8月6日开始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3年7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利率)3.55%的4倍支付占用费至欠款还清之日。3、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有限公司河南新伊路面工程砂石料买卖合同》二份,合同对砂石料的规格、价格、付款时间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未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仅向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931414.47元未付,且按照合同7.8条履约保证金30万元应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返还,但是合同签订后被告并未返还,且原告在2021年2月1日向被告支付了谈判保证金,被告一直尚未退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均无果,故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有限公司答辩,原告诉状上所写其公司与原告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原告向其公司供应砂石料均属实,对原告主张的欠货款数额4931414.47元及履约保证金30万元、谈判保证金2万元均没有异议,但辩称对违约金金额有异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来计算,故不同意向原告所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金额,且对原告所主张的谈判保证金2万元的资金占有费有异议,认为保证金不应当计息返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被告均认可的证据本院确认有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2月份,原告与被告签订《***有限公司河南新伊路面工程砂石料买卖合同》二份,合同对砂石料的规格、价格、付款时间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砂石料,双方结算确认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就案涉工程向被告供应了砂石料,二份合同结算共计价值7443661.47元,结算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仍下欠4931414.47未支付,且原告支付保证金30万元亦未退还,双方均认可保证金已经达到退还条件,且谈判保证金2万元未退还,被告认可双方签订采购合同,欠原告货款4931414.47元未付均属实,保证金30万元及谈判保证金2万元未退还的事实,且均已达到付款条件,表示同意支付上述所欠货款。唯称,原告对违约金金额有异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来计算,且认为谈判保证金不应计息,致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关系,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关系,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被告理应按约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认可现欠原告货款元未付,且已达到付款条件。现原告以案涉证据主张被告支付货款4931414.47元、返还履约保证金30万元,谈判保证金2万元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违约金金额有异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来计算,谈判保证金不应计息。根据合同约定,案涉工程款存在按节点按比例付款的情形,被告请求延期付款,因未提供经济困难证明,亦未与原告协商一致,其意见不予支持,上述款项均已达到支付条件。审理中原告主动放弃4931414.47元货款最高1%的利息,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被告对谈判保证金支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该笔款项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31414.47元。 二、被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后起十日内向原告***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30万元。 三、被告***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向原告***有限公司返还谈判保证金2万元。 四、驳回原告***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有限公司负担,于上述款项支付时一并付给原告***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2023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