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13民初3067号
原告:长春市某华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东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东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某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长春市某华建材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某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长春市某华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春市某华建材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某华建材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