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81民初2497号 原告:***,男,生1986年10月25日,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君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生于1985年7月15日,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68125T。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60735.3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460735.3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暂计至2024年6月25日利息损失共为3046.62元)。以上共计463781.92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陕西博宇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合阳县坡赵村至马家庄等公路项目路基灰土及附属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专业作业)分包合同》,因项目部无独立人格独立资金,施工期间被告***作为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多次以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115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分别于2024年2月9日、3月31日、5月10日共向原告还款共计905000元,由于二被告的拖延支付,给原告带来极大损失,导致原告出现资金链断裂,因此被告应当补偿原告的资金占用利息,二被告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双方并未有履行顺序的约定,故应当优先偿还利息,偿还利息后,二被告尚欠付原告463781.92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双方的约定,给原告造成损失,特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间无借贷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应属一般民事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由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但原告***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借贷关系,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规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