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526执恢126号
***、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526民初13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20万元、违约金10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后因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本案终结执行。现因执行异议已经审查结束,故恢复执行。
在执行中查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5执复81号执行裁定书确认蒲城县人民法院认为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不构成违约,撤销对其账户的冻结行为并无不妥,故维持本院(2024)陕0526执异42号执行裁定书。
再查明,根据(2022)陕0526民初13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6月30日分别向本院执行专户转入50万元、35万元。本院将其中的75万元支付***(其中,支付(2024)执1068号案件211400元,支付***53280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1400元,预留(2024)执1028号案件执行费4400元),剩余10万元支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根据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5执复81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2022)陕0526民初13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过程中不构成违约,故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在***申请执行之前,本院已将相关补偿款支付***,故对其要求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20万元亦不予支持。预留的执行费4400元,退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2022)陕0526民初13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