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玉溪聚诚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2民初23994号 原告:玉溪聚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玉溪聚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玉溪聚诚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玉溪聚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溪聚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202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