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通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执1250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曹**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旧县村西(二层楼)。
法定代表人:史奎晨,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京0114民初16307号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7255564.32元。
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因上述房产抵押登记金额远超房屋现值,且申请人主张暂不处置,故未处置。同时,本院又查封了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机动车八辆,但未能实际控制车辆,不具备评估拍卖条件。
经查,被执行人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无银行存款、无其他车辆、无其他房产登记。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有7255564.3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京0114民初16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爱军
审判员  李保清
审判员  薛恩同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