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有限公司;乔某;某沽源铀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24民初2611号之二 原告:***,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张家口市沽源县西辛营乡白碱滩村白碱滩自然村294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307241***********。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冠云东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108239662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核沽源铀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西辛营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4799570767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核沽源铀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