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81民初1926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涿州。
被告:天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男,199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原告***与被告天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邸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