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尤某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81民初1926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涿州。 被告:天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男,199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原告***与被告天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邸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