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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天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涿州市义和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81民初5469号 原告:***,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环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天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涿州市义和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天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涿州市义和庄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并经本院批准缓交。本案已开庭审理完毕,本院于2025年7月2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交纳。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