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冀0681民初294号
原告:雅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雅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天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天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材料款371312.23元,截至2024年10月31日的迟延付款损失33964.2元以及自2024年11月1日起按照LPR利率3.35%上浮30%标准计算至付清为止的逾期付款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天全县粮食和冷链物流中心项目”需要向原告采购砖,双方签订《多孔砖、标准砖采购合同》,就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及单价、质量要求、交付、结算方式、双方责任、争议解决等进行约定,其中第四条约定“……按月付清本月发生货款……”,第七条约定“因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涿州市人民法院起诉”。前述采购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要求履行了供货义务,2021年8月前供货合计998741.38元,被告于2021年11月26日前已付清,自2021年9月至2024年4月期间供货合计665312.04元,截至目前被告仅支付293999.51元,尚有余款371312.23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拒不支付,且供货期间几乎均未按照“按月付清本月发生货款”之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为此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天某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属实,但双方并未就实际供货数量进行对账结算,对于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我公司不予认可。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第四条约定,应当先由原告向我公司履行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的义务,我公司再行向原告支付合同款。因此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迟延付款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某某公司(乙方)与被告天某某公司(甲方)签订《多孔砖、标准砖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多孔砖、标准砖。并约定规格型号、单价,总金额共计1697500元,备注:以实际发生量结算为准。合同第四条货款的结算方式约定,按月结账款,每次付款时乙方某某公司均应向甲方天某某公司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陆续对账,被告陆续付款。原告提供2024年6月24日对账明细一份,对账日期自2021年6月5日至2024年6月24日,供货合计金额1664053.42元,已付款1292741.19元,欠款金额371312.23元,下方注明“以上明细单截止2024.6.24前发生金额,如双方对以上明细有意义,双方有权重新申核”,由“***”及原告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被告对已付款金额1292741.19元无异议。原告另提供付款微信沟通记录,与上述对账单一致。
上述事实,有多孔砖、标准砖采购合同、某某公司资金支付明细、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装用回单、结算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天某某公司签订的《多孔砖、标准砖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原告提交的对账单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被告欠付原告货款371312.23元,本院对上述金额予以认定,被告应当支付。被告否认欠付货款金额,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已于2024年10月10日开具发票,被告否认收到发票,原告未提供将上述发票何时交付被告的证据,故依据合同约定,原告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雅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71312.23元。
二、驳回原告雅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79元,由被告天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