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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池某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新疆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桂1226执8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河池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欧某。 被执行人:新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执行人:王某,女,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经常居住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广西河池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某有限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桂1226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某有限公司、王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案号为(2025)桂1226执82号,执行标的为11061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不动产登记局、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后,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某有限公司、王某网络资金账户、银行账户均无存款,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有座落于乌市新市区【不动产权证书号:新(2023)乌鲁木齐市】的房产及座落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不动产权证书号:新(2022)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XX号】的房产,上述两处房产已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作轮候查封处理。经对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和线索。据此,本案暂不必继续强制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时,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桂1226执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