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3民初4174号
原告:张某某,男,1969年0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男,公司员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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