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27民初5652号
原告:太康县银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5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
被告:舞阳县牧康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康县银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阳县牧康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太康县银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