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627执2192号
申请人:太康县银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址:太康县符草楼镇东3公里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7355667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4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关于太康县银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向各银行查询被申请人存款,查询结果为无存款;向房产、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房产、土地登记信息,结果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经查无车辆登记信息;且暂无被执行人行踪线索。该执行信息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调查结果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进行,依法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