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银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太康县银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长龙山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27民初2940号 原告:太康县银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符草楼镇东三公里路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49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系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驻马店市长龙山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沙河店镇山湾村团山村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太康县银宇锅炉诉被告驻马店市长龙山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太康县银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康县银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康县银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太康县银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